为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条法规的实施,被形象地称为“礼让斑马线”。
“礼让斑马线”的实质,即在于“礼让行人”,其背后所涉及的是一个比较“高大上”的法理问题,那就是人类社会之所以制定规则,制定法律,目的在于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的保障,在人与规则的关系中,人应该始终处于终极目的的地位,只有人才是法文化的根本和核心。
在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早法典《乌尔纳姆法典》遗存的条文中,所涉内容无非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都是与“人”有关的、对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制。
从人类最原初的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可以发现,法律的“本质”就是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使“群”的秩序得以维持。
“人群”自身秩序的维持,也成为我们的先民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中国传统礼法的产生,其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纷争,回归人的本原。荀子说得好,“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无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是礼之所起也。”
在十字路口,正常的情况下,机动车与行人均享有按照信号灯指示而通行的“路权”,而道交法正是对行使这一路权之“分”的确定和分配,四十七条对机动车提出的“减速”“停车让行”与“避让”的要求,表征的正是对行人生命及人身安全的特别关注,也是该法人本精神的体现。假如在城市治理中,能更多些如“礼让斑马线”一类更关切生命而非关注罚款的规则,那么,刻板的法条也会因其饱含温度而得到人们自觉和普遍的遵守。
(《北京青年报》8.5 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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