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取得“两限房”资格,婚后才签署购房合同,另一方支付首付共同还贷,那这套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对此,北京市三中院给出否定答案。京籍的马女士及父母在取得“两限房”资格后,和非京籍的黄先生结婚,并由黄先生出首付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两人离婚后,法院终审判决该住房归马女士所有,马女士需补偿黄先生。
【法官解答】
法官认为,涉案房产为限价商品房,对于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有严格的审查和公示程序,属于限制流通物。后政府进一步明确,已购限价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转为商品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作价出资或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本案中,马女士婚前提出购房申请,符合购房条件。如果将涉案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该房产购买时对于购买人的身份要求与申请条件,亦与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相悖,损害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者的利益。
同时,马女士和父母因该次限价房的申请丧失了再次申请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如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将损害马女士父母的财产权益,有失公允。黄先生虽支付首付款,但他不符合申请人资格,不能将出资行为认定为获得政策住房的所有权。
(《新京报》8.5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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