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塌方式腐败”中的最后一只大老虎病亡3年后,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裁定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违法所得上千万元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按照《刑事诉讼法》,犯罪分子、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对一些贪污贿赂和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仅仅以“人死事了”为由而不触动其经济利益,可能难以有效地惩戒犯罪。为此,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特定案件犯罪分子逃匿、死亡后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一些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动辄上千万元,如果其死亡后便可不被追究责任,这些违法所得就会留给亲属,这无疑是对贪污贿赂的变相放纵。
之前很多人都认为“人死账消”,一些违法所得也可以留存下来。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在某些领域,犯罪分子逃匿、自杀、病故等情形已经不再是规避责任的借口。
(《北京青年报》7.27 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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