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毕业季,莘莘学子都怀揣着梦想参加工作。如何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维护权益?毕业生们应该了解一些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本文结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期对广大毕业生在工作过程中有所助益。
提交离职报告有学问
【案例】原告廖某诉称其在某山庄公司筹备期间就从事与之相关的工作,但一直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与山庄公司产生争议,被迫离职。故诉请山庄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万元等。法院审理查明,廖某的《辞职报告》内容为:“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山庄工作,特别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法院认为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书写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系个人原因离职,故对廖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走人”时,应该谨慎签署离职报告。
竞业限制协议非“儿戏”
【案例】2010年2月,孙某入职出任某能源公司风力资源开发部总监,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孙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两年内保守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经营相关竞争业务,也不得进入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2013年11月孙某自能源公司离职后,担任主营风力发电的B公司法人。后能源公司诉请要求孙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3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主观上存在明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意向并付诸实施,判定孙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官释法】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人民法院报》7.17 刘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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