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称为权威期刊的少数几本杂志中,几乎见不到从道德维度探讨财税问题的文章。财政收支权涉及到对私人财产的强制性征收,涉及到公共资源的配置与公共利益的实现,涉及到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构建,怎能不讲道德?财税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在这样的制度中浸透着道德观。
财税制度在目标取向上的道德:必须符合“人是目的”。一个符合道德的财税制度,其目标关注的必然是人而不是物,财税制度的目标必须集中于社会的正义与公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人性的尊严与权利的保障。
2017年6月在浙江发生的保姆放火杀害雇主一案,不仅仅是一桩刑事案件,在财税道德观看来,它还足以说明,19世纪英国首相迪斯雷利曾警告过的两个民族在中国也已形成,一个民族文明富足、一个民族卑污贫困,雇主与保姆甚至分乘不同的电梯出入而人人觉得正常合理,“他们之间没有往来、没有同感,他们好像不同地带的居住者即不同行星上的居民,不了解彼此的习惯、思想和感情,他们在不同的繁育情况下形成,吃不同的食物,按不同的生活方式生活,不受同样的法律支配”。
类似这样的分裂后果,也许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可是一个有道德的财税制度不能放任此种情况的恶化,而必须从道德观出发关注人的价值,致力于人的解放。
(《深圳特区报》7.11 刘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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