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在国内激起了舆论的强烈情绪,关于美国警方在本案中的表现、当事人的下落以及本案的审理都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
公允而言,美国警方在本案中的表现并无明显的懈怠与渎职之处,其通告、搜捕与侦察行为,虽无亮点但也算得上中规中矩。但是,美国的警察系统由于制度设计的问题,难以对案件作出更为高效的反应。
美国的政治体制高度注重分权,其公权力往往在行使过程中不仅面临阐发自三权分立的诸多正当程序的掣肘,而且要解决联邦制下中央——地方权力的协调问题,这使得公权力的行使在效率上、协调性上都面临很大问题,进而造成犯罪分子在制度衔接处侥幸脱逃而正义却姗姗来迟的怪象。
在本案中,最让人痛心之处恰恰在于,尽管地方警方已经接到报案,甚至掌握犯罪嫌疑车辆的特征,但侦察能力更强的联邦执法人员由于程序原因不能立刻接手该案,错失了解救受害者的最佳时期。
尽管西方社会的法治发展有颇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但坦率来说这种法治的进步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约束了公权力打击犯罪行为的手脚,从而让西方社会经常出现违法者享受法治红利,守法者反受其害的悲剧。
一方面,美国复杂的案件审理制度,让凶嫌伏法存在诸多变数。目前本案的发展态势,尚处于从逮捕到预审的阶段。美国的刑事程序一般包括逮捕、初审、预审听证、审前动议、挑选陪审团以及控诉、辩护、量刑等十几个环节,一个刑事程序走完可能前后达数年时间,如果判处死刑,更是会有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的排队等待。其中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罪犯逃脱法网的不确定因素。
另一方面,尽管当前凶嫌已经落入法网,但受害者并没有找到。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保护,以及禁止自证其罪的原则,警方很难有办法让凶嫌开口,而缺乏直接证据,很有可能让公诉方在疑罪从无的法庭攻防中处于不利地位。就本案而言,由于受害人始终没有找到,很可能连谋杀罪都不能成立。尽管联邦执法人员对嫌疑人进行了窃听,但就目前公开的证据来看,很可能只能起诉犯罪嫌疑人绑架的罪行。
尽管在理论上,法治是保护所有人的,可它时常却对精心谋划的罪犯更加有利。这可能就是法治的困境。
(《中国青年报》7.5 储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