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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7月06日 星期四

    别误读大学生犯罪“不捕不诉”

    《 文摘报 》( 2017年07月06日   02 版)

        3年前,阿典是一名差点沦为“阶下囚”的失足大学生。3年后,他是一名律师。阿典说,如果不是3年前检察官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他的人生可能是另外一个样子。

        近年来,湖北武汉洪山检察院建立健全大学生犯罪不捕、不诉风险评估机制,5年来共依法决定不批捕68人,不起诉26人,他们全部重返校园,其中5人考上研究生,12人进入世界500强企业。

        所谓“大学生犯罪不捕、不诉”,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大学生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诸如此类的原则其实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适用,而武汉洪山检察院只不过是将之具体化和体系化了。

        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不予起诉;另外,依照现行的酌定不起诉制度,检察官有权根据起诉便宜主义舍弃自己拥有的诉权而决定不起诉——当然,这同样仅适用于“情节轻微的犯罪”。

        大多数“失足大学生”心智尚未成熟,其犯罪更多是受环境影响,主观恶性不深,存在较强的可塑性和成长性。针对大学生犯罪,各地的司法部门还摸索出了一系列的人性化救济制度。比如说前科保密和删除制度、羁押必要性评估制度、不起诉跟踪回访制度等等。

        (《北京青年报》7.3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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