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临浦法庭在审理一起原、被告分歧较大的民事案件时,向21名受邀旁听人员发放民意征询问卷,引来网友关注。在一些人看来,法庭发放“民意问卷”,是一种“怕担责”的表现。
然而,法庭发放“民意问卷”,直接目的就是掌握民意“系数”,并没有说,就要把“民意”作为裁判的根据。法律也没有禁止法庭发放“民意问卷”。事实上,当地法庭在掌握了“民意情况”后,也没有据此作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结果。
站在法庭的角度,主要还是通过公众的“答案”,向原告“间接”表达自己的态度。从报道情况看,“原告经历丧子之痛,情绪相当激动”,“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矛盾尖锐”,“法官多次调解无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疑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依法作出判决,但这种判决,在现有证据和事实面前,很可能对原告不利,也不能起定纷止争作用,而原告则可能受困于诉累和信访。
通过“民意问卷”途径,受邀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教师、医护人员、律师、普通群众等21人,就原告所不能理解的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常识判断,在法官的居间裁判外,又多了一份说理作用,便于让想不开的原告,更冷静地看待案件,自觉接受诉讼的结果。此案的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所谓司法审判,是一项颇为复杂的工作,或者可以称之为一门精巧的艺术。从理论上来说,法官可以依法自由裁量一切案件,但现实却是,司法审判必须接受监督,包括媒体舆论和公众的监督,而倾听民意恰恰是司法民主化的应有之义。
但是,即便是“民意”所向,对于法官来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原则。
(光明日报客户端7.4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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