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李某因公司需要流动资金拟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希望好友张某在银行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一栏加盖其公司印章并签名。张某毫不犹豫应允,也没有让李某及其公司提供反担保。一年后,银行突然找到张某要求替李某还款。
【律师解答】:
我国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已经实施20多年了,然而有些企业或个人对担保的严重后果依旧认识不清,或是出于人情或是出于利益,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给自己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上海法治报》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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