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罗湖法院有一个特殊案例:去年9月,离异的龙阿姨去世前几天,留下遗嘱由两姐妹一人一半继承房产,但这份打印的遗嘱却被认定没有法律效力,最终两姐妹还要对簿公堂,由法院判定两人各占房产的50%份额。
法院审理确认,母亲龙阿姨的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办案法官表示,目前对打印遗嘱司法观点主要有三种。首先,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或立遗嘱人本人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按自书遗嘱对待。其次,打印遗嘱视为代书遗嘱需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满足“两位见证人”的条件也可能确认遗嘱的效力。再次,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一般判决遗嘱无效。
(《广州日报》5.25 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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