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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5月11日 星期四

    宽限期内出险仍应理赔

    《 文摘报 》( 2017年05月11日   02 版)

        我曾投保一份期缴型分红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险。今年2月15日,保险公司向我发出手机短信提醒,称第二期缴费日已到期,要求我务必在60日宽限期内续费。就在此后第四天,我在驾驶电动车时被撞成重伤,共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4月9日,我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受伤期间已超出保险期,保单已失效。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你承担理赔责任。本案涉及保险合同宽限期及其效力问题。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其中表明,对于期缴型保险合同,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在宽限期内仍然有效。只有超过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缴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才会中止。换句话说,只要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同样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正义网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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