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一起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案件。崔某按照朋友王某微信聊天上的指示借给王某5万元,还以现金形式给了8000元,因为王某一直不还钱,崔某便将王某告上法庭。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归还崔某58000元。
法官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生活节奏的加快,商事交易特别是小额商事交易中许多当事人不再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等文件,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商务平台或者QQ、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磋商、下单,一旦发生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关键就在于对电子证据的举证。
当事人除需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客观真实性。如果对方不认可,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微信记录进行鉴定。
另外,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官调查取证。由于微信并不是实名制,举证的一方还要举证证明当时与其聊天的另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
(人民网4.26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