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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4月27日 星期四

    再婚协议影响遗嘱吗

    《 文摘报 》( 2017年04月27日   02 版)

        张某早年丧偶,独自带大一儿一女。儿女去外地工作后,家中只剩他独守老屋。经人介绍,张某同30岁的赵某结婚,双方还签订再婚协议,约定将张某的老屋赠与赵某,公证后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房屋过户后双方结婚,婚后张某又将存折、工资卡都交给赵某。去年,张某因病去世。因为张某再婚前曾立过遗嘱,将老屋交由孙子继承,于是张某儿子以遗嘱在先为由,主张该房应归张某孙子所有。但赵某以赠与合同已生效、房屋已过户为由拒绝。该房产应当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因此,张某虽有遗嘱在先,可在他生前签订再婚协议时已将遗嘱指向的财产(争议的房屋)赠给赵某并就该房屋赠与进行公证,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老屋的所有权在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后已经转移至赵某,张某死时老屋已不归张某所有。所以,张某儿子无权以张某遗嘱为由,代表张某孙子要求继承老屋产权。

        (《检察日报》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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