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是一个廉政指数极高的国家,芬兰公职部门总体上享有较高的信誉度,在绝大部分时间里,法庭审理贪腐案件平均每年不足10起。
在芬兰复杂的自我监督体系中,最知名的要数政府督察官和议会督察专员,分别负责监督政府和议会的官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此外,芬兰很多领域都有各自的督察员,比如破产事务督察员负责监督破产法执行情况,看财产是否得到公正处理;消费者督察员负责监督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监督产品质量、安全性是否合格以及价格是否合理。
督察官是介于司法和行政之间的一种制度,督察官工作相对独立,他们一旦发现有违反法规或损害公共权益的行为,可以对违规者进行通报批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芬兰,普通人若想调查、检举、监督、问责,都能找到适当的渠道。比如,所有人的纳税情况都显示在公共信息数据库中,任何人都可以对别人,包括政府官员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社会大众经过长期熏陶,遇到不合规、不公正的现象会立即举报。“打小报告”已经成为社会常态,不仅不会遭人反感,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还会得到管理者的珍视和感谢。
同时,《芬兰刑法》对私营企业涉及贿赂犯罪的规定也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更严格,违反职责本身并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行为人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行贿者的好处便足以构成犯罪。
除了惩罚严格外,芬兰律师弗雷德曼表示,诚信自律的社会风尚增加了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成本。公务员的不法行为一经揭露,不仅丢官、坐牢,更重要的是名声扫地,失去朋友,无法在社会上立足,“这样的代价实在太高,不值得为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
(《北京青年报》4.5 岳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