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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3月30日 星期四

    抢生二孩不该罚

    《 文摘报 》( 2017年03月30日   02 版)

        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两起“抢生”二孩案。所谓“抢生”,指孩子生育在政策调整之前。如果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按调整前的生育政策,这个孩子则被界定为“超生”。现在法律改了,社会抚养费是不是还得征收?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有利溯及”原则。2015年12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免征“抢生”二孩父母的社会抚养费,其实符合“有利溯及”原则。《刑法》第12条规定新旧法律不一致时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法律适用原则上从旧,然而,当适用新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时,就应该适用新的法律。

        目前,我国已实行全面二孩政策,但在经济压力下,许多育龄夫妇仍存在不愿、不敢生二孩的心态。为此,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生二孩的夫妇,没有处罚的不再处罚,是利国利民的善举。

        (《新京报》3.27 何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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