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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3月30日 星期四

    少年义举应得到承认

    《 文摘报 》( 2017年03月30日   02 版)

        2000年,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江志根虽得到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江志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提起上诉,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

        未成年人囿于经验和能力的不足,在见义勇为行为上所承受的风险大得多。法律不提倡和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体现的是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理念进步。但“认可”和“不提倡”并非天然对立。

        见义勇为行为所对应的精神是社会应该珍惜的。尽管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尚有差异,但以不提倡为由拒绝承认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背离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也有矫枉过正之嫌。对于认定见义勇为不应以年龄为标准,应当成为共识。

        (《武汉晚报》3.23 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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