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有二:一是可以使债务人摆脱旧债,获得新生,个人破产制度对于陷入严重债务危机的个人或家庭而言能够起到保护作用;二是可以使债权人较公平地获得清偿。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了长足发展,已成为现代破产法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破产法的制度变迁史中,个人破产制度先于企业破产制度,或者说企业破产制度是在个人破产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06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并不适用于个人,因此该部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也成为了中国破产法不完善的诟病。
中国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各界对此有较大争议。反对者主张完善的信用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前提,在没有建立信用制度的情况下盲目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沦为个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进而会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因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缺失目前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
近年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步伐逐年加快,基本的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形成,笔者笃信在未来的五年内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一定能够在中国生根。因此,启动个人破产立法时机已经成熟,而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可以进一步倒逼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度。建议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这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破产立法应对。
(《深圳特区报》3.21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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