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稿的民事权利章节较一审稿增加一倍,加入了各界普遍呼吁入法的内容,尤其是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款。
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安排,3月8日下午,2000多名与会代表将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这是对民法总则草案的第四次审议。
对百姓来讲,民法典就是权利的宣言书。历经三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
胎儿享民事权可继承遗产
第十五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遗腹子有没有继承权,继承生父遗产?近年来,各地频现遗腹子争产案。中国法院网登载了一则案例,肖姓女子在丈夫、公公相继死亡后,将两名大伯哥告上法庭。理由是两个大伯哥分割公公遗产,他们认为亲弟已死,肖姓女子腹中胎儿没有资格继承祖产。
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表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胎儿属于母亲身体一部分,因此在其出生前遭受侵害,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严格贯彻传统理论,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设保护胎儿利益特别规则,仅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对胎儿利益保护不利。学界一致认为属于立法漏洞,制定民法总则应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规则。
立法机关采纳了学界建议,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最重要的一处改动,就是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审稿、三审稿均沿用了这一设计。
民事诉讼时效两年改为三年
第一百九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应在2年内提起诉讼。现实中,一些债务人“藏起来”,以此达到诉讼时效过期的目的。
梁慧星表示,在起草民法典的讨论中,民法学者一致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过短,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有必要予以适当延长。一审稿采纳了学界观点,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重大修改,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2年延长为3年。二审稿、三审稿均沿用了这一设计。
建失能老人等成年监护制度
第三十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
去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张姓老人找到社区求助,他没有亲生子女,只有一名养女,养女拒绝履行赡养责任。老伴去世后,他诉至法院,跟养女解除收养关系,日常生活由侄女照料,他想把自己晚年托付给侄女,可不知该与侄女建立什么法律关系?
张姓老人的疑问,草案中给出了答案,一审稿至三审稿均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相当于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监护”范围内。
梁慧星解释说,上述条款明确了成年监护制度所特有的监护人决定方式——意定监护,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时候,预先选定自己信得过的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时,由自己选定的人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第一百九十四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梁慧星提出,“考虑到中国社会传统观念,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致这类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够逃脱法律惩罚,社会正义难于伸张。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被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据现行诉讼时效规则,也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造成终身遗恨。”
为此,梁慧星在草案征求意见阶段就提出建议,设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受害人满18周岁并且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之前,诉讼时效不开始进行。”
草案二审稿采纳了梁慧星的建议,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草案三审稿沿用了二审稿的设计。
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去年8月,年仅18岁、刚刚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徐玉玉,接到了一个“发放助学金”的诈骗电话,骗走了她准备上大学的9900元。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与其父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回家途中晕倒,出现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徐玉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高度关注。去年6月一审时,草案未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内容,一些业内人士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也应该作为民事权利,从民商法、侵权法的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
去年10月二审时,草案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三审稿沿用了该条款。
(《新京报》3.8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