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日,谭某在广东省珠海市某银行把17800元现金存进尾号为112的借记卡。随后,谭某在查询余额时发现该借记卡于2016年5月1日被盗刷了10万余元,于是立刻将刚存的钱转出,并打印了借记卡的流水清单。
当天,谭某到派出所报案。银联方面告知谭某,该借记卡是在美国的ATM及POS机上被刷的,共刷了27次,手续费用60元,共计102717.35元。谭某因向银行索赔未果,遂诉至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谭某提供了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出具的关于谭某于2015年2月20日至2016年5月17日期间的出入境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自己在上述期间并未出境。
银行辩称,对于谭某账户的支出过程,银行均按正常服务程序履行了相应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名下的借记卡在短短一天内在美国发生频繁交易,而谭某本人及其借记卡均未离开珠海市,所以他人利用伪造的借记卡进行交易具有高度可能性,涉案资金交易属于伪卡交易。发卡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不具备完全防伪性和唯一性,是银行未能履行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所以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香洲法院判决银行赔付谭某102717.35元以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该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羊城晚报》2.16 吴国颂等)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