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指出,各地要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推动浙江国家赔偿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开展。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这一规定并没有落实过。如赵作海案、呼格案等著名的冤案,无一不是由纳税人全额埋单,我们没有看到向责任人追偿一文钱。
“追偿”制度为什么成了一张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有人分析,一是行政司法机关的上级不愿意追究其下级人员的责任,而以纪律处分代替,乐得由财政埋单;二是我国还没有出台国家赔偿责任者的赔偿标准;更重要的原因是,对于“追偿”问题,现行法律只有一句原则性的表述,远不能解决具体落实的一系列问题。
而浙江对追偿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该法规看,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
浙江的做法,为执行法律提供了一种思路:当法律的某个条款落实遭遇难题,就应该在法律的原则规定之下,通过地方立法进行探索,而不是总等待上面的规定出台。而当多个地方探索之后,也就为国家出台统一规定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定。
(《北京青年报》2.14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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