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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1月05日 星期四

    推动传统慈善向现代慈善转型

    《 文摘报 》( 2017年01月05日   06 版)

        前不久,深圳罗某事件持续发酵,成为《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慈善公益领域一件重要的典型事件。通过该事件,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慈善事业的特点和从传统慈善向现代慈善转型的必要性。

     

        中国传统慈善事业遵循差序格局,家庭依然是前置性角色。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之前,东西方都存在一个漫长的“慈善事业”年代,以应对人们的生活风险。西方慈善的主体是宗教组织,东方慈善的主体是家族。因此,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个体不同(例如,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个体的,无论其家庭收入如何,参保人在年老、生病时就可以获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支付),传统的慈善行为仍然是以家庭发挥作用为前提的。这恰恰是当罗某的资产被曝光时,公众质疑其为何不卖房救女的原因所在。

     

        然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如果家庭成员中某个个体的风险完全由其他的家庭成员来承担,也是有损公平原则的。因此,如何在传统的观念下,处理好家庭与社会在风险分担机制中的作用,仍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现代慈善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可以提高慈善事业的精准程度。传统的慈善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的“一一对应”关系,我们也把这类行为称之为求助。这种求助行为虽然不是《慈善法》规制的对象,但依然受到其他法律(如民法)和世俗道德规范的约束。其重要前提就是求助者信息的公开透明,在网络时代,这种诉求更加有了可实现的途径。但即便如此,这种“一一对应”关系依然会给被救助者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并不值得倡导。

     

        专业社会组织的出现,则是从传统慈善走向现代慈善的标志。无论是筹资类组织还是服务类组织,都有责任向捐款方公开信息,也有责任通过专业化的工作,提高慈善事业的精准度,将有限的善心善款提供给更加需要帮助的人。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传统的“一一对应”的捐助行为变得更加便捷,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大大提高,这恰恰是慈善法要求指定网络募捐平台的意义所在。

     

        此次罗某事件表明,募捐和捐献只是慈善事业的第一个环节,大量慈善服务的递送则是未来慈善事业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现行规定,我国的慈善组织主要包括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式,其中基金会既可以筹资,也可以提供服务;民办非企业单位则只可以提供服务,不可以筹资。根据社会分工的原则,建议对慈善组织进行二次分工:基金会专注于筹资,民办非企业单位专注于提供服务,通过招标机制将两者联结起来。只有引入了第二次分工,基金会才能专注于筹资,并对资金的流向发挥监督作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才能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从而提高慈善资源的分配效率。

     

        (《社会科学报》2016.12.22 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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