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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7年01月03日 星期二

    理性认识财政供养人员的价值

    《 文摘报 》( 2017年01月03日   06 版)

        财政供养人员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我国法律政策中的财政供养人员以编制管理为基础,基本范围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在实践中还有大量不纳入编制管理的事实上的财政供养人员。现行制度对财政供养人员的认定范围过于狭窄,导致的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

        政府要有效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就必须有适当规模且高素质的财政供养人员队伍。多年来,社会公众在强烈呼吁压缩政府机构编制的同时,又迫切希望政府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而从中央到地方,相当数量的机关公务员特别是在一线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则反映工作量大,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次数越来越多,一些单位通过“借调”“返聘”等方式增加人手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产业结构升级、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新农村建设持续深入的时期,从欧美等国历史来看,在这个阶段往往需要更加全面优质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所以也是财政供养人员范围和规模适度扩大的时期。而学界和新闻媒体经常提到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实际上是20世纪中后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应对新经济危机的办法。这一模式的前提,是这些国家已经完成工业化的任务,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社会结构、人口分布、政府职能都基本稳定,但财政供养人员规模确实比较庞大、也占用了过多的政府开支,因而需要适度缩减官员规模,将一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交给已经较为成熟的社会组织来承担。

        应当理性认识财政供养人员的积极意义,合理界定财政供养人员的范围,通过加大行政编制调整力度并细化其核定标准、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公务雇员制度、完善法律法规等途径,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供养人员制度体系。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年第6期 应松年 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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