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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判决不是“高空坠物案”的句号

    《 文摘报 》( 2016年12月22日   02 版)

        2岁女孩在重庆某小区内玩耍,不料祸从天降,被一个酸奶瓶砸到头上,医疗费花费8万余元。找不到肇事者,家长将159户“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

        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取证审理,近日该案正式宣判。法庭认为,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居民都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主体范围由原来的159户扩展到448户。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

        法院已经判决,此案似乎可以画上句号了?未必。因为法院的判决还面临执行的问题。从法理上说,如果法院判决我赔偿,我是不会赔的。请法院或者原告用事实证明奶瓶就是从我家屋顶掉下来的。否则凭什么判决我赔偿?不能因为我家住在这栋楼上,就负有连带责任。当然,我们并不责怪法院,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这一法律规定,法学界一直有不同意见,因为它违反了多项法律原则,业主居住在2-33层并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过错。

        那么,如果无法确定高空坠物的实际责任人,被害人难道就冤沉海底?这是可能的。假如遭遇车祸受伤,如果没有找到肇事车辆,就无法获得赔偿。因此当务之急就是破案。如果破不了案,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政府完善救济制度,甚至可以动员有关住户捐款救助,但不是赔偿。执法机构不能因为破不了案,就通过录像,查出所有过往车辆,由他们平摊赔偿,这岂不是很可笑?

        (《北京青年报》12.15 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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