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对于违法者,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前,广东、河南、陕西、湖北等多个省份,都已实施了类似规定。从地方的自发规定,到公安部起草统一法规,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摄像头。某种意义而言,这是一次对公民隐私权保护力度的集体升级。
公安部此次起草的《管理条例》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对于禁止安装摄像头的范围,《管理条例》没有停留在地方所谓的“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而是明确为一切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与部位;其二,对于在不允许的场所与部位安装摄像头的行为,《管理条例》明确认定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是一种违法行为。“禁装摄像头”不仅还原了公民隐私权的边界,其背后的法治深意更值得条分缕析。
禁止在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与部位安装摄像头,还原的正是这样一种常识:就算是基于公共利益,就算是为了增赋公民的安全感,摄像头的使用也应该秉承“伤害最少”原则。禁止在可能泄露公民隐私的场所与部位安装摄像头,正是划出明确的摄像头使用边界。当摄像头使用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它对公民隐私权的伤害将会降到最低。这正是公安部此次《管理条例》所包含的法治深意。
(《羊城晚报》11.29 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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