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该文件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了全面部署。
该文件最重要之处,在于承认了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这一现实,提出要坚持平等原则,公私财产保护须一视同仁。
关于财产及财产保护,现行宪法有两条专门的规定。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上述条文的具体规定看,虽然原则上说公私财产都受国家保护,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使用了“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措辞,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使用的则是“不受侵犯”这样的措辞,两者的重要性似乎又有明显不同。这是否就是近些年来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这一现实问题的根源之一呢?
建议将中央的最新精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公私财产保护须一视同仁——体现在宪法中。
良好的立法意图并不必然能完全转化到行政和司法当中。这就要求加快国家的法治建设,坚持独立审判原则。当一家民营经济实体跟具备所在地政府背景的公有制经济实体发生权益冲突时,假如司法不能摆脱行政干预和影响,那么前者如何获得公正公平对待,还真是个问题。实践中这样的事例更是俯拾皆是。
(《中国青年报》11.30 朱达志)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