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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日本人的拾金不昧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24日   03 版)

        前几天,我在东京乘出租车时丢了一只钱包,好在我拿了出租车发票,马上打电话给东京的出租车管理中心。

     

        第二天一早,我接到出租车司机的电话,他告诉我,钱包已经替我收好。他问了我的住址,一个多小时之后将钱包送给了我,我拿出3万日元给他,他向我一鞠躬,说“谢谢”。

     

        日本朝日电视台曾谈到一个话题:一年中,日本人到底捡了多少钱交公?根据警察厅的统计数据:去年一年,日本捡到现金上交给警察的总额达到189亿日元(约12.6亿元人民币)。事实上,日本人捡到钱后归还失主的金额,比警察厅统计得还要多。

     

        上班后,我与日本同事聊起丢钱包的故事,同时问了他一个问题:“为什么日本人能做到拾金不昧呢?”他听了我的话,第一个反应是:“丢钱的人一定很着急。”第二个反应是:“拾到钱必须上交,不然会坐牢。”

     

        于是,我理解到,日本人的拾金不昧,除了基本的道德心之外,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日本刑法第254条规定,如果拾到东西不归还失主,或者不上交警察,就会触犯“遗失物等横领罪”。这个横领罪就是“非法占有罪”,属于刑事犯罪。获得此罪的人,将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10万日元(约6300元人民币)。

     

        日本的“遗失物法”同时也规定了捡到东西的人可以享受的利益。法律规定,失主找到失物后,必须向拾到失物的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品实际价值5~20%的感谢费,叫“报劳金”。捡到者获取的“报劳金”必须交个人所得税。

     

        日本的“遗失物法”还有一条规定,如果捡到东西的人,7天之后才归还失主,或者才上交警察,那么,失主不用向捡到者支付任何的酬劳。

     

        日本对待拾金不昧,既给予失主追究的权利,也保证捡到东西的人的利益,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很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新浪博客 11.17 徐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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