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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

    改革监察体制意在整合反腐力量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15日   01 版)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上述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受访学者称,这一试点是集中整合反腐败力量、实现全程监察腐败活动的重要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称,我国的反腐败资源包括:政府的行政监察机构,监察部、监察厅、监察局等;政府内部的审计部门;跟行政监察在一起办公的预防腐败机构;行政体系以外的,检察院的反贪机构,以及检察院内部的预防腐败局。他说,之所以要整合这些机构,是因为这些重要的反腐败职能分布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多头承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职能,资源分散,没法集中力量,形成相对统一、独立的监察职能。另外,这些机构在职能上也有重叠、重复之处,检察院和政府内部都有预防腐败的机构,职能的分散降低了资源的效率。整合这些职能,能够提高效率,提高权威性,也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如何整合监察力量,不仅是具体操作问题,同时也需要突破一些制度性的框架。”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称,整合涉及职能调整和法律规范的调整问题。同时,监察委员会拥有哪些监督调查的相关权力也需要修订法律来明确,同一种权力只能授予一个主体,授予两个主体就可能会发生冲突。具体的操作方案还需要试点省市的摸索与试验。

        (《第一财经日报》11.9 秦夕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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