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的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出,虽然裁判文书公开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选择性公开的问题。
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作用在于改变中国裁判文书一向存在的严重弊病,尤其是说理“简单粗暴”的问题。
裁判的过程不是简单地认清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其中存在着复杂精妙的论证、辨析,非耐心说理无以澄清。裁判文书就像一篇篇有作者署名的文章,公开后可供评鉴,或许能给裁判者们一定的心理压力,愿意在判决书上下更多功夫。要使这种心理效应转化成实际效果,还需要针对判决书建立专业的评论机制,让判决书质量成为法官遴选考核的重要指标。
裁判文书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它既不属于案件当事人所有,也不属于裁判的法官所有,而是属于大众的公共产品,除非特殊情况下,都不应束之高阁,而应开放成为公共资源。
公开的目的在于根除“想象空间”,而选择性公开只会让“想象空间”更大。按照目前的法院管理水平,公开应该公开的判决书,并不存在客观的技术条件或是人力资源限制,缺的或许就是敢于“拉出来遛遛”的决心了。
(《新京报》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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