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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将农民的残缺土地权利完整化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10日   06 版)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10月30日发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从而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三权分置”的格局。

        这一改革最通俗的解读是农民如果进城落户不必退出承包地”,承认了农民对承包地的流转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但是,农地毕竟还是集体所有,在何种情况下,“集体”才有权对土地承包权进行调整?

        在一些地方,“集体”里说了算的是当地权势人物。也有的地方,地方政府对与“国家所有”并不相同的“集体所有”仍拥有强大的话语权,要做到“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必须有非常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才足以使农民对土地承包权有安全感。

        农村集体土地是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而现在允许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出承包地。那么,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还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户口迁出后即已自动丧失这种成员资格,这种土地承包权,就意味着非本集体成员也可以拥有。如果非本集体成员也可以拥有,这一权利是否可以作为遗产传给后人?

        这个权利的明确与否,还影响乡村二代或三代的户口安排,从而继续影响城市化进程。农民进城而不必退出承包地,其核心逻辑,是将以往因农民身份而获得的残缺土地权利,进一步完整化,去身份化。

        (《南方周末》11.3 戴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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