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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1月01日 星期二

    消委会揭“水电气”潜规则

    《 文摘报 》( 2016年11月01日   02 版)

      广东省消委会近日暗访广州市内多家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营业网点,揭开“水电气”合同侵权套路。

      滥用“不可抗力”  “水电气”供应企业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利用“不可抗力”条款,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通知、违约等责任的侵权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只管通知不管送达  部分公用企业为将通知未送达或告知未到位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在服务合同或协议中,单方面加入“催缴通知书一经张贴视为送达甲方”等,未尽到善意通知或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营者单方变更协议  部分“水电气”公用企业擅自规定协议的变更以其公告为准,依据《合同法》规定,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签合同未遵循公平原则  在合同中约定,消费者或代理人“签署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执行该协议的全部条款”,这样的规定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加重消费者违约义务  在未与用户协商的情况下,供水企业单方面在合同中制定缴纳违约金的条款,如“乙方有权就拖欠总额每天0.3%计收违约金”。如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消费者可依据《消法》《合同法》等维权。

      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  单方面设置条款规定消费者起诉必须向服务供应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涉嫌排除消费者选择诉讼机关的权利。

      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的权利  部分公用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在文件最后注明服务的提供方拥有“最终解释权”,以此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  在“水电气”供应垄断,消费选择受限的背景下,相关公用企业的做法也有“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的嫌疑。

      跳过签合同程序  当前部分消费者通过物业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办理“水电气”开通、缴费等业务时,往往只有第三方机构与消费者的口头协议或简单委托书,无直接与“水电气”企业签订合同环节,直接损害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合同只能看不能改  当消费者对合同协议中涉嫌不合理、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双方协商修改或添加补充协议时,或遭到服务提供方的拒绝,而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最终只能在原有格式合同上签字。

      (《广州日报》10.26 李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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