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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10月20日 星期四

    不完全契约理论对中国也适用

    《 文摘报 》( 2016年10月20日   06 版)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奥利弗·哈特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本特·霍尔姆斯特伦获得今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彰他们对契约理论所作出的奠基性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聂辉华的博士后导师正是哈特。聂辉华表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早期思想,可以追溯到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他在1937年的那篇经典论文中指出:“由于预测的困难,关于商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限越长,那么对买方来说,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适。”   

      在1986年的那篇开创性论文中,哈特及其合作者格罗斯曼首次提出了一个正式的产权理论模型。他们将企业看作是一个不完全契约,其中可以在事前契约中明确规定的权利称为“特定权利”,而无法规定的其它权利称为“剩余权利”或“剩余控制权”。双方先在事前签订一个初始契约,并投入专用性资产,然后等自然状态的不确定性出现之后再进行谈判。

      “正是因为哈特和霍尔姆斯特伦提出的纯理论都是一般性的框架,因此拿来分析中国经济也照样是适用的。”聂辉华表示,哈特的理论指出,在决定控制权属于哪一方时,关键要看谁对总产出更为重要,剩余索取权要和控制权匹配。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来说,为了避免出现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等道德风险,通过给予管理层一定股权和分红的方式,才能让激励相容。

      除了经济之外,契约理论的触角也伸向了更多领域。“发展中国家,往往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完全契约的情况。”聂辉华举例说,政府都在尝试简政放权,但“权”要如何放,才是有效的呢?按照哈特的理论框架,应该要考虑总产出最大一方的利益,也就是做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

      (《文汇报》10.11 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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