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
徐某经人介绍与罗某结婚,两年后,罗某怀疑徐某有第三者,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徐某对罗某亦时有家暴发生。
2014年10月,夫妻两人开始分居。罗某以丈夫已有外遇,夫妻感情难以继续维持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徐某认为,他与罗某的争吵仅为了一些生活琐事,不同意离婚。
在闹离婚期间,罗某发现徐某擅自把本应属于夫妻财产的理财账户内数额较大的现金支取,且支取款项的时间点为离婚诉讼期前后。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该案起诉前后较为集中的时间段内在其名下账户共计提取16万元,对此其先后作出过不同解释,但均无法提供有关证据。
鉴于徐某在诉讼前后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故法院在准予徐某、罗某二人离婚的同时,判决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徐某只占四成份额。
(《人民法院报》10.15 潘玲娜 黄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