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在上海率先申报首个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以来,预计年内将正式出台试点方案,而这将成为当前个税改革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对应的保费不计入个税税基(也即超出个税起征点的应纳税所得额),可递延至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时)再酌情缴纳个税,而由此时间周期所造成的复合利差部分,或者说少缴的那笔钱,就是财政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
具体而言,年内即将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限额为700元/月/人,这一限额对于月收入万元以上的中高收入人群,确实具有部分激励效果,但对于月收入万元以下、尤其是月收入仅为4000-6000元的绝大多数人群,其激励效果却近于无。所以为确保相对公平,未来有意全面推开的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有必要在明确区域分类(一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和小城镇)的基础上,结合个税调节推出差别化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更为关键之处在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应建立在城乡养老保险并轨的基础上。尽管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缺口不小,但养老保险事实缺口更大的是农民,养老保险亟待覆盖的区域应是广大农村。无论是基于养老保险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还是旨在消除新一轮城镇化建设的阻力,抑或是瞄准了二次收入分配改革更为广泛的覆盖面,我们都应尽快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并以此为前提,在试点之后再全面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
启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必须将“公平”视为其核心出发点,将“城乡并轨”作为重要前置条件,切忌造成“大补有余,而小补不足,甚至无视不足”的政策落地窘境。
(《新京报》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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