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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9月13日 星期二

    保护市场经济下的正当权利

    《 文摘报 》( 2016年09月13日   06 版)

        与以熟人社会为主的小国寡民农耕社会相比,市场经济更多的是需要协调陌生人社会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契约理论与权利意识也就伴随而生。唯有细致准确的规则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而市场经济程度越高,权利意识越高,法律规则越精准复杂,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社会。

        探索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亚当·斯密认为,最关键就是承认人在经济生活中的利益是市场经济的前提。现代经济学的大厦就建筑在一块假设的基石之上,即人是理性人,人在经济生活中的利己性本来是不言而喻的,就像买东西的人都希望买尽量便宜和好的东西;卖东西的人都希望东西卖得价钱高一些一样自然。每个人对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主张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这种理性人的人性假定是经济学的第一块基石,只有这样,才能设计出好的经济制度,才能有行得通的经济理论和实践。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发展主要由关心自己利益的普通人民来推动,简而言之,市场经济的权利在民,而不在政府,这是最早关于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论述。

        市场经济下,人们优先考虑的是权利,而不是道德,因为交易不是只在自己认为的好人之间进行,而好人坏人那是道德评价。这个时候,合法的权利成了社会秩序稳定和不同信仰者和平共存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发展最大的公约数。

        而如何认识市场与政府的边界,是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关键。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政府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公共产品外,更多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个人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所以说,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权利也只有在真正的市场经济下,才能得到法治的合法保护。

        (《深圳特区报》9.6 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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