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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8月25日 星期四

    隐私权不能有悖公序良俗

    《 文摘报 》( 2016年08月25日   02 版)

        日前,明星王宝强与妻子马蓉的离婚风波闹得沸沸扬扬。

        有网友表示,妻子与他人通奸,丈夫为什么不能发表公开声明,解除婚姻关系呢?有部分律师认为,只要属于不为他人知晓的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即使与他人通奸,其丈夫不得随意公开,否则,就构成名誉侵权。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保护隐私权的规定,却规定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利。马蓉控告王宝强通过微博发布其与他人通奸的信息,的确会损害原告的名誉。但是,王宝强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曝光其婚内出轨的行为,是民事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也是捍卫自己的婚姻权利。

        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定律。公民个人隐私固然受法律保护,但前提是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否则这个社会就会善恶不辨,是非不分。简言之,法律应该保护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观念。

        (《法制日报》8.17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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