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的赵先生曾经立过一份遗嘱,但他的签字写在了遗嘱的最上方,而且没有日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内容不明确,书写随意,签名在上方不符合常理,也没有写明日期,最终被认定该遗嘱无效。
法务人员说,还有的老人在书写过程中,会用“我走了以后”或者“我离开以后”,但实际上这两个说法并不代表死亡。继承是发生在死亡之后的,所以这种表达不清晰,会被判定无效。
卢女士今年70岁,老伴儿王先生两年前去世,生前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卢女士和老伴儿有两儿两女,但只有一个外孙对他们格外照顾,因此王先生的遗嘱内容是将自己和卢女士居住的房子留给外孙。然而这份遗嘱被判无效。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是卢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先生的遗嘱中却处置了属于卢女士的财产份额,因此应属无效。
孙女士父亲早逝,母亲名下有一套两居室,四姐妹轮流照顾,孙家二姐和老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去世后,二姐拿出一份母亲的自书遗嘱,虽然字迹歪歪扭扭,但能看出来是母亲的笔迹。然而这份遗嘱却引起了其他姐妹的质疑。在法庭上,经过笔迹鉴定,遗嘱确为老母亲的亲笔手书,但孙家四姐举证遗嘱日期那段时间母亲得过脑中风,意识不清晰,这份遗嘱不是老母亲自己的真实意思。经过法庭质证,确认了这个事实。最终法庭宣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也就是精神心理方面必须正常健康,否则所立遗嘱无效。
同时,遗嘱真正生效是在老人百年之后,而不是立完遗嘱之后。所以老人立完遗嘱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遗嘱的保管同样重要。此外,保管遗嘱还需要注意保管环境、纸笔质量等,要防潮、防蛀,注意过若干年后字迹会不会模糊,纸张会不会变脆而碎掉。
(《北京晚报》8.8 叶晓彦 白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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