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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8月13日 星期六

    每周评论

    《 文摘报 》( 2016年08月13日   08 版)

        炒作“状元笔记”该休矣

     

        近日,一家拍卖平台将6位省级高考状元的笔记集中拍卖。拍卖活动追捧者寥寥,最终只有3份笔记被拍出3000元或1000元,其余流拍。拍卖不热烈但争议不断,其中3名状元不堪网友评论的压力退出竞拍。

     

        哪怕有网友耻笑“状元想钱想疯了”,笔者也无意去批评售卖笔记的状元们——3年的心血,以售卖的形式换一些零花钱,并非不可以。但是,当状元笔记被有关商业机构开发、包装后炒作拍卖,性质就变了。炒作、商业化色彩越来越浓,哪怕公众对状元的崇拜情结很深,他们也未必可以轻易跨越“商业炒作”这道心理门槛。

     

        状元头上的光环已经不可能再被无限度地开发和消费,尽管状元热不可能彻底消退,但是,该以什么样的姿态来打量状元,该如何汲取状元身上“辐射”出的能量,人们的认识已经越来越理性。那些一心指望靠炒作状元来分一杯羹的机构,该歇歇了。

     

        (《光明日报》8.10 陈方)

     

        监管比起评定更重要

     

        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通知,决定废止该局2005年7月6日印发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有人认为,废止上述《办法》可能意味着“5A景区”等称号或将成为历史。

     

        但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很快出面澄清,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且已被2012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印发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取代。而在2012年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中,仍然有对旅游景区评定等级的规定。

     

        较之已被取代、废止的原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少了“评定”二字,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上却有切实的改进与加强。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切断行政权力与景区评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和各地可能存在的旅游政绩工程,真正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对旅游市场严格依法监管上来,集中到对游客合法权益的保障上来。

     

        (《北京青年报》8.10 常武)

     

        国家赔偿是有限责任

     

        据云南高院通报,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云南高院于8月9日上午依法向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钱仁风获得国家赔偿172万余元。

     

        错案受害人受了那么多年的冤枉,其身心的损害是无法弥补的,赔得越多越好吗?其实不是这样的。

     

        首先,国家赔偿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不是无限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其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这也意味着国家不能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

     

        也有人认为,错案的办案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说法也是不成立的。办案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所以发生错案也只能由国家来赔偿。当然,下一步启动的就是追责程序。

     

        错案不可怕,关键是我们要有能力、有办法、有制度来纠正错案。

     

        (《法制日报》8.10 叶泉)

     

        维权索赔不是敲诈勒索

     

        “三聚氰胺”风波中,郭利两岁多的女儿因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经医院检查确认孩子肾脏功能受损。于是,郭利向奶粉的生产方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公司索赔。2009年6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40万元,郭利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但拿到补偿款后,郭利以“问题尚未妥善解决”为由,再索赔300万元。施恩公司及广东雅士利公司拒绝支付并向警方报案。2010年1月,广东省潮安县法院认定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郭利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2014年7月,郭利刑满释放后申诉。

     

        8月8日,郭利敲诈勒索案第二次再审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庭上,检方发表意见认为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历经6年之后,郭利终于等来了这个“无罪”的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此案涉及的赔偿数额问题,只是民事诉讼中的不同认识,不属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不认可郭利索要的赔偿数额,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没有理由启动刑事程序。

     

        法律必须维护公民的所有权利,必须鼓励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权过程中的不同认识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而与敲诈勒索无涉。

     

        (《新京报》8.10 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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