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工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并建议消费者发生纠纷,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微信营销市场鱼龙混杂、侵权行为较多,面对公众维权需求,监管部门却认为是私人交易,不属于消法调整范畴,着实让人难以理解。
目前,对于是否应该将微信购物纳入消法保护范畴确实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微商经营者大都无证无照,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经营者”。但是,这显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宗旨。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诚然,微信营销具备了经营的广泛性,且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应积极作为,善用法律,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法制日报》7.26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