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产产权到期的权威论述
杨立新在2016年第4期《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不足70年的,应当自动续期至70年,权利人对取得该权利时与70年期间所差的出让金差额应当予以补交,政府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对于70年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的,应当确定为一次取得永久使用,使该权利成为一个永久性的用益物权,既能够保障国家所有的土地公有制,又能够解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迫切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永久性用益物权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人应当向土地所有者即国家承担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
“国家政策”进入民法典的路径
王洪平在2016年第4期《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说,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中,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的正式法源不具有正当性,但“国家政策”仍是立法和法律适用中可予(或应予)考量的一项政治因素。凡是能够通过“最大公益性”要求检验的国家政策,其本身具有公共政策属性,可融入立法而制定法化。在法律适用中国家政策可经由司法的“创制政策”“发现政策”“释明政策”路径进入裁判。未来民法典不应再明定“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应将其涵摄于民法典的公序良俗(或者公共政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