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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6月30日 星期四

    编纂民法典,人格权该不该单独成篇

    《 文摘报 》( 2016年06月30日   06 版)

        6月27日,作为编纂民法典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迎来实质性进展——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要不要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学术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专家如何看待?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教授):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本身是有缺陷的,因为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部分。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反映其“重物轻人”的不合理性。要消除这一缺陷,人格权即应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也符合人格权保护在现代民法中的发展趋势。

        在人格权法中,还要完善具体人格权制度。在此方面,除了进一步规定并完善民法通则所确认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和名称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之外,还应当重点规定以下三种权利:

        一是隐私权。两大法系都已经将隐私权作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甚至上升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加以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虽然在法律上第一次建立了人身权制度,但并没有规定隐私权。这是立法的一大缺陷。

        二是个人信息权。在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已成为个人重要的权利,且是个人享有的一项人权。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意义在于,保障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扩大其对信息的利用,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三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毁损他人名誉等行为也大量存在。因此,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中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目前草案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分别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我认为这样规定是合适的。我始终不赞成人格权单独成编,因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将限缩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范围。自然人的人格权,是由宪法等基本法赋予每个个人的基本权利,民法应从人格权保护而非权利创设的角度作出规定。从整体民事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角度看,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存在严重问题的。

        其一,人格权从法律体系化角度看,无法和物权、债权并列;而且人格权是非交易性的权利,它的内容不像债权、物权那样丰富,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即使单独规定出来也不会很多,在体系上无法和具有大量条文的债权、物权制度并立。

        其二,人格权是重要的,民法规定该权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格权的保护,而人格权保护的主要立法其实是侵权责任法。该法在我国已经存在,故人格权独立成编其实就是对侵权责任法的一次简单重复。

        重视保护人格权并不必将这一部分内容独立成编。立法上只需要在民法总则中正面承认人格绝对性原则,然后由各种侵权法细致地构建具体保护的制度即可。

        (综合6月28日《光明日报》 2016年第5期《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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