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的辽宁人周胜喜,因一起合同纠纷案向宽甸县长甸镇政府讨债19年。
周胜喜和长甸镇政府的债务关系始于一次企业改革。1997年8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该县长甸镇政府在改革镇办企业长甸砂轮厂的过程中,于1997年12月与周胜喜签订了《买断砂轮厂协议书(草签)》,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的债权债务各500万元左右。但交易完成后,周胜喜发现镇政府的债权247万元,早已在合同签订之前被镇政府工作人员要走。
与镇政府谈判无果后,经过两年诉讼,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余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根据判决,247万元自1997年11月开始计算利息,自1999年5月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至2016年5月,本金加上利息等,长甸镇政府应偿还周胜喜3700余万元。因执行不到财产,今年6月,经周胜喜申请,丹东中院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北京青年报》6.23 李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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