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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6月23日 星期四

    保险金请求权可依法转让

    《 文摘报 》( 2016年06月23日   02 版)

        2015年6月6日,大地建筑公司为某工程全体施工人员投保了意外险及医疗险各1份,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1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7月18日下午1时许,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溺水身亡。7月24日,建筑公司与张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赔偿张某亲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总计55万元,张某亲属将保险金全部转让给建筑公司,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建筑公司于当日全额支付了赔偿款。后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主体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得转让。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有权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有效,建筑公司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建筑公司保险金30万元。

        事实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仅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转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没有转让权的。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随即成为确定性的、纯财产性的债权,属于合同之债,此时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可以自由转让。

        (《检察日报》6.18 罗真 张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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