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唐建新(化名)在中介撮合下,看中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很快,唐建新就与房主苏小明(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房屋的价款是237万元。签合同当天,唐建新把首付款60万元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了中介公司。
唐建新开始装修准备入住新家时,偶然得知自己买的房子是“凶宅”,屋里此前发生过凶案,有人无端死在了屋里。唐建新觉得自己被骗了,就找到房主要求退款,也不再继续支付剩余款项。
一直拿不到余款的房主苏小明将唐建新诉至法院,要求唐建新支付买房的剩余款项,并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中,唐建新以涉案房屋系“凶宅”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唐建新与苏小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凶宅”与否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定的撤销事由。法院根据苏小明的损失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唐建新应承担的违约金予以酌减,并判决唐建新支付剩余房款。
(《工人日报》6.18 瞿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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