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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6月09日 星期四

    罪过:吸毒致幻挟持儿子

    《 文摘报 》( 2016年06月09日   02 版)

        2015年某日下午,江西新余的张某吸食毒品后,感觉不适到医院就医。次日7时许,他带着4岁儿子来到菜市场,抢走一把割肉尖刀。7时20分许,又来到某政府部门,将尖刀架于儿子脖子上,要求见市领导。后又面对前来劝阻的民警及群众持刀威吓、挥舞,持续了约一小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警察最终趁他不备将其控制,解救出孩子。

        司法实务界并不将吸毒致幻者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原因自由行为原则可知,吸毒致幻型犯罪具有可罚性。自愿吸毒者,在吸食前与常人无异,有着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吸食毒品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是有所认知的。

        本案中,虽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但被告人绑架其儿子作为人质,且造成了小孩轻微伤,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绑架罪。

        因被告人挟持的人质是自己的儿子,时间不长,且主观上没有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对被害人也没有造成很严重的人身伤害,且作案时处于精神障碍状态等实际情况,可以在量刑上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从打击毒品犯罪角度而言,又不能对其处罚过轻,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

        (《人民法院报》6.2 刘宇星 胡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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