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和朋友王亚军一道,两次捕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共16只,用于倒卖牟利,因触犯刑律,被分别判处10年6个月和10年整有期徒刑。该案因二审消息披露被广为关注,又因二审法槌落下而偃旗息鼓,给社会上了一堂既生动又深刻的普法课。
没想到的是,这桩争议颇大的案子并没有完全尘埃落定,如今又上演了“第二季”——闫啸天父亲闫爱民及王亚军父亲王不井,日前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称自己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属新乡市代管)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且提供了证据。
两起案子,两种性质,但却明显具备某些因果关联。据悉,“掏鸟案”发生后,闫父和王父一共9次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其领导行贿;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其中数笔“贿款”被退回,但仍有多笔“贿款”至今未退。
如果行贿和受贿案情最终均告成立,闫、王二位把受贿者送进监狱或使其受到其他处分,那么此事也不过“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甚至比例倒过来。显然,无论怎么看,“第二季”的结局都是悲剧,依然又是给当事人,甚至是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
那些受贿(假如事实成立)的执法和司法官员们,可能从来就没认真想过,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其处境究竟有多难、多无奈。事情“办好了”,你们收;事情“没办好”甚至明知压根儿就办不好、就不该办,你们也敢收;即便事情业已“闹大了”,居然还有恃无恐“有所保留”。说到底,是执法者欠普法。
(《新京报》5.12 朱达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