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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5月12日 星期四

    不能让陋习挑战法律

    《 文摘报 》( 2016年05月12日   02 版)

      “逃离,是唯一也是最好的办法”。

      在贫困的山村里,陈雪冰曾是父母最大的骄傲,大专毕业后到北京打工,每个月寄1000元回家。不过,随着时间的打磨,骄傲逐渐成了焦虑,在那个女孩最晚20岁就要结婚的山村,24岁的陈雪冰似乎成了异类。“早婚或许是种种原因造成的风俗,但没有结婚证的早婚,拿什么来保护?”陈雪冰给记者发来信息,“或许是在外面看了些,我不想经历闹婚的尴尬,这些曾经的平常,现在或许已是糟粕”。

        早婚现象背后的无证婚姻

      陈雪冰的父母并非杞人忧天,在婚事上,他们的大儿子已经“吃了亏”。

      大儿子22岁时,老陈才开始替他张罗婚事,这时绝大多数同龄姑娘早已成婚,“我们家经济条件不好,媒人给我爹说过一句话,现在家里条件好的男孩,十七八岁就开始相亲了,像你家这样条件一般的,现在才动手,难。我哥刚22岁就找不到媳妇了。”陈雪冰说。

      在陈雪冰看来,村里这种由相亲结合的婚姻无法和自己定义的婚姻划上等号,“简直就是流水线上的作业,一个月的时间把婚姻的所有程序——见面、定亲和认亲、结婚全部走完,结婚证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双方也根本谈不上了解。”陈雪冰说,在村里办了酒席就算结婚。这样的早婚习俗,在云南西南边陲地区仍然很普遍。在一些村寨中,有些女孩儿嫁人时甚至才12岁。她们用青涩的“爱情”经营起家庭,像“过家家”游戏,却又现实地孕育着下一代。

      “早婚作为一种陋习,古人早就言明其弊,如宋司马光《家范》中就明确指出‘及其长成,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致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认为,早婚不仅违反法律,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还严重影响青少年的教育学习,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

        过度“闹婚”侵害他人权利

      不光是逃避早婚,陈雪冰更不想面对的是“闹婚”。“闹婚”习俗乃是沿袭。一直以来,人们认为“闹婚”可以驱邪避灾,会让新人将来的日子红红火火,所以“越热闹越喜庆,越尽兴越吉利”。然而,许多人认为‘闹婚’就是要玩新奇,图热闹。当传统文化被冠以“恶俗”的标签,也开始碰撞法律的底线。

      2015年6月,家住陕西省榆林市某小区的蔡某白天办完婚礼,晚上在亲朋好友闹洞房时,为了躲避胡闹,从6楼坠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类似的“闹婚”在各地上演,例如新娘在婚礼当天会遭遇各种“咸猪手”,而新郎也被迫表演低俗节目。

        面对陋习法律不能缺位

      虽有法谚“习俗是万物之王”,但风俗习惯并非都是积极进步的,一些恶俗陋习甚至成为社会进步的绊脚石。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闹婚”、劝酒等民俗本身不一定违反法律法规,但对于有伤风化、违反公序良俗的习俗需要批评教育,道德感化。有些涉及社会治安层面的,法律要严厉打击,法律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法制日报》5.6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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