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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4月21日 星期四

    “安乐死”本身就是问题

    《 文摘报 》( 2016年04月21日   02 版)

      2011年9月,警察祝江因车祸而高位截瘫,此后他逐渐丧失生存意愿,又因自己行动不便而无法自杀,无奈之下,他网上雇凶杀害自己。被杀手捅了十几刀后,他的求生本能又促使喊出“呼救”。不幸的是,命虽保住了,他却成了植物人。因无法安乐死引发的悲剧还有很多。令人唏嘘的悲剧,让不少人呼吁为“安乐死”立法,让身处绝境中的人们有选择的自由。

      呼吁安乐死合法化者的理由大致有两种视角:法律上,每个人具有生命权,其中也包含死亡权。而死亡权可以理解为“有尊严地死去”;伦理上,濒临死亡的患者所受病痛的摧残,不仅是对患者本人的折磨,更是对其亲属的折磨,故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伦理要求。

      安乐死合法化之所以未能普遍,除了死亡话题过于沉重、法律理应慎重对待,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顾虑。

      从科学角度看,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只能是身患绝症,生命垂危,毫无治愈可能的患者。那么,如何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真的毫无扭转可能?恐怕目前的医疗技术仍无法给出明确答案。如果仅仅以病人的痛苦为理由,过早地限制或剥夺治疗,就意味着剥夺他们可能生存的机会。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出发点是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但不可否认的是,面对生死这样的重大问题,很少有人能够做出可靠、稳定且明智的选择。

      在死亡面前,个人意愿的不稳定,也使得安乐死的合法化面临严重的道德和法律风险。2004年,德国哥廷根大学对7000起荷兰出现的安乐死死亡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在这些案例中不少医生和亲属联手操纵老年人和病人。

      如果这些情况无法避免,当我们试图用安乐死结束一些痛苦之时,新的痛苦又可能随之产生。安乐死并不是人们面对一些病痛困境时的理想解决方案,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工人日报》4.16 叶竹盛 林丹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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