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8日,陈某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被王某驾驶的大货车撞倒,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行人陈某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员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陈某家属将肇事司机王某、车辆所有人和对车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全都告上了法庭。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作为行人在横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于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较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王某忽视行车安全,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陈某对损害后果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
经依法核算,死者损失共计701003元。由于事故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首先,不考虑过错因素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1万元;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591003元,则根据过错比例由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23万余元,其余35万余元的损失则由陈某自行承担。
经办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必然就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在存在过错时同样应当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广州日报》4.7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