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日前下发。在目前反腐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既有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的意愿,也有害怕被他人打击报复的顾虑。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一大亮点就是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除比较典型的侵犯人身、财产安全,栽赃陷害等打击报复行为以外,“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等等,也都明确列为“打击报复”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因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此次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卞建林说。
对于实名的举报人来说,如何保障自身及近亲属安全是最值得关心的问题。
对此,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在实名举报之后,从事前防范、事中保护和事后救济三方面进行规定。规定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上述机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有效地防范和降低了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的风险。
规定还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新京报》《新华每日电讯》4.9 陈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