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中央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提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明确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和方式。
各地方反应如何呢?据梳理,截至目前,至少有甘肃、浙江、青海、北京等15个省份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不少省份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问责和调整的具体情形。
最多的如浙江,明确21种类型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湖北也提出了20种应当调整的情形。仅甘肃、安徽调整情形总数与中央规定相同。
除了增加问责和调整情形外,地方出台的实施细则更注重实际问题。北京增加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等情形,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情形中增加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等内容。湖北省出台的实施意见,包括“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等内容。在生态保护方面,河北提出“空气污染治理不力、连续两年未完成PM2.5年度下降指标任务的设区市,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干部可适用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免职或者降职。此外,一些地方还把扶贫等工作的履职情况以及执行民族宗教政策情况等作为干部“下”的依据和标准。
记者发现,从中央规定到各地实施细则以及各地通报干部处理案例,治党不严、为官不为、违规乱为三类现象成为调整处理的重点类型。
(《济南时报》《北京日报》4.4 3.30)